2012年12月18日

「政府驅趕單親移民 枉顧移民之子最佳利益」記者會

【國際人權日,失婚移民沒人權】

1207會後新聞稿,敬請刊登

 

【國際人權日,單親移民沒人權】

「政府驅趕單親移民   枉顧移民之子最佳利益」記者會

1210是國際人權日、1218是國際移民日,移民署各地的服務站在整個12月舉辦各種大型的多元文化活動,表揚移民家庭。然而,卻有一群新移民婦女因為驟然失去婚姻、又無故喪失子女監護權,面臨著必須立即離境的窘境!

今天(12/7)的早上,立法委員田秋堇辦公室與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在菲律賓單親媽媽小琳停留簽證到期、必須離境之際舉行記者會,為這群外籍單親媽媽以及她們的台灣之子請命。現場除了兩位外籍單親媽媽之外,他們的孩子小偉、小婷也出席現場,希望為母親爭取居留權。

出境在即的菲律賓籍小琳講述自己被離婚後,每6個月往返台灣、菲律賓,如同候鳥媽媽般的心酸:「1997年,我先生因為工廠倒閉,所以我必須外出工作,但是我的公婆不喜歡我工作,我只好搬出去住。我的先生和我的小孩會到我的住處相聚。但是,2009年我到移民署服務站延長居留證的時候,卻發現我已經被離婚了,必須離開台灣。就算我之後取得小孩的監護權,還是無法在台灣居留。為了和小孩在一起,我每6個月就要出境。每次離開小孩,我都非常擔心、害怕。這次進來台灣,外交部只給了我2個月的時間,我的簽證再兩天就要到期了,我難到要一直這樣飛來飛去,才能盡一個母親的責任嗎?」小琳15歲的兒子小偉勇敢說出藏在心底的話:「這三年內,爸爸有時候會把我趕出家,如果媽媽離開我的話,我該怎麼辦?

立委田秋堇指出:「1210日是小琳出境的日子,而這一天剛好是國際人權日,外交部應該發給小琳居留簽證,因為她是台灣孩子的母親。我們今天要協助他們不被台灣的政府拆散。我們今天不是要特權,也不是要法外開恩,而是希望政府能夠情理法兼具。」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北部辦公室主任李丹鳳表示:「像小琳這樣處境的新移民不在少數,她們在台孤立無援,面臨家事訴訟的官司時,受限於語言文字認識有限、不懂相關法令規定而處於弱勢處境;甚至因為「送達住所不明」而未收到法院開庭通知,在完全被蒙在鼓裡的情況下,被『片面離婚』或被『片面改定子女監護權』進而連帶被剝奪在台灣合法居留的權利,必須在7日內離境台灣。有些離境的婦女就再也看不到她的親生小孩。」司改會的辦公室主任高榮志律師也指出,家事訴訟通知與文件的送達,因為無法確實送到本人手上,而令離家的本地、移民婦女面臨「被離婚」、「失去監護權」的困難;另外,高律師也針對司法系統中通譯資源的不足,希望司法系統重視這個問題。

另一位越南籍的單親媽媽小六,在與先生離婚後取得女兒小婷的監護權;2008年,前夫病危,小六讓小婷暫時陪爸爸同住,共享天倫。結果前夫在200810月因病往生,大姑不但隱瞞事實、阻撓小六探視女兒,更向法院申請改定監護,小六在喪失監護權的同時,居留權也被剝奪,她回想到當初發現失去監護權與居留權的那一刻,掩不住情緒的激動:「我要回去的話,我永遠都看不到我女兒了,我不敢回去,我自己留下來,自己一天過一天。我回去的話,我女兒怎麼辦?她還小,我想,我繼續留在台灣養我女兒。」。雖然小六在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與法扶會律師的協助下,成功爭取到小婷的監護權,但是移民署發給的臨時外僑登記證,將在明年5月到期,好不容易團聚的母女,又再度面臨分離的命運。今年就讀國小五年級的小婷為了讓媽媽留下來,特別請假出席記者會:「我希望媽媽可以一直在台灣,跟我住在一起。我已經在台灣讀書了,回越南的話,什麼都不知道;但是如果媽媽回去,我一個人在台灣,要怎麼生活?

田秋堇委員也依據小琳、小六,以及無法入境的小花,三名當事人的狀況,對到場的政府官員提出質詢,移民署副署長何榮村承諾,會以專案的方式送到內政部,讓他們的媽媽能留下來,而針對另一位無法入境的越南籍單親媽媽小花(案例3),也會全力予以協助。針對小琳即將出境的狀況,外交部領務局柯孝宗科長也願意先延長她在台灣的簽證,讓移民署協助後續的居留事宜。聽到政府官員的保證,能夠繼續團聚的小琳母子與小六母女,非常開心,小婷對於媽媽可以和自己一起留在台灣更是喜極而泣。小六對於這個遲來的好消息雖然高興,卻仍然表示:「我希望更多像我有一樣狀況的姐妹,她們的問題也可以被解決。」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認為移民署與外交部在專案處理的邏輯之外,更應該改變政策與制度,讓更多移民家庭擁有基本的家庭團聚權,提出以下三點訴求:

 

1.            外交部應發給已離異、但有撫養未成年子女事實之外國父母「居留簽證」,協助其來台居留,以善盡其照護子女之義務。

2.            外國人具扶養與國人所生親生子女之事實或監護權者,即可在台居留。

移民署應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及第31條,增列「外國人具『在台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之扶養事實」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並對於外國人於離婚後具『在台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之扶養事實者,以及外國人與本國人發生訴訟爭議時,正在進行爭訟程序者得給予居留。

3.            司法院面對婚姻移民的家事訴訟,法院要克盡告知婚姻移民當事人義務,不得僅以夫家之住址為送達之處所。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田秋堇國會辦公室、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

聯絡人: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02-2280-9500 李丹鳳0911-757125、林詩涵0936-332531

 

政府拆散單親移民家庭:「居留+親權+婚姻」三綁之路

真實案例:

案例一 「被迫當空中飛人的菲律賓媽媽小琳」

來自菲律賓的小琳與國人阿承於1997年結婚,並育有一子小偉(現已15歲)與一女小寧(現已14歲)。婚後在先生的印刷工廠工作未取任何薪資,後來,先生因為經營不善,向地下錢莊借錢,全家經濟陷入困境。我只好出外在工廠值夜班承擔家計,公婆卻不斷撈叨,使得小琳無法睡覺,她與先生商量一起搬出去,但是先生不敢。不得已,小琳於200710月搬出家裡,先生與孩子則會來小琳住處相聚。

 

不料,20091月,要展延居留證時,才發現已經被離婚了!先生明明自始至終都知道小琳的住處,小琳卻在從頭到尾都不知道有離婚訴訟下,被以行蹤不明的原因離婚,這對小琳及孩子實在都太不公平了!這段期間,先生的工廠倒閉,小琳為了能夠與孩子一起相處,小琳用娘家的積蓄、持續以停留簽證的方式來台灣照顧孩子。最近一次2012104進入台灣,外館竟只核給2個月停留簽證並且不能延期!

 

案例二 「被片面改定監護權而淪為黑戶的小六!」

小六是一名越南籍配偶,於2000年與阿國結婚,2002年產下一女小婷,由於阿國長期失業喝酒導致雙方爭吵日益嚴重,終至於2006年協議離婚,小六考量自己獨自在外要工作無法兼顧,而同意由父親取得小婷監護。但因阿國身體狀況不佳,擔心來日不多,於20083月重新與小六協議約定由小六取得監護權,並約定小婷暫陪同阿國同住,以盡天倫,至阿國往生前,小六均有前往探視小婷女並給予扶養費。

 

阿國於200810月病故,其大姑非但不告知小六,又妨礙小六探視小婷,由於小六不諳台灣法律,不知其擁有監護權即可帶走小婷,被迫接受小婷與己分離!不久,大姑聲稱小六不盡監護及扶養義務,向法院提起改定監護權,小六在大姑明知其連絡方式卻故意隱瞞的情形下,小六未能出庭為己辯護,於是20093月由大姑取得監護權。直至200911月新北市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居留證延期時,才知道監護權已被變更,小六知道若離開台灣能再見到小婷的機會微乎其微,因而選擇在台逾期居留。可憐的小婷在失去父愛後,再度被剝奪了被母親照顧的權利!

2012年在白刷刷黑戶人權行動聯盟-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的協助下,取得暫時居留台灣為期1年之「外僑臨時登記證」,並在法扶基金會律師的協助下,重新取得監護權。然而,即便如此,小六仍無法取得在台居留權,至「外僑臨時登記證」到期時,仍面臨遣返的處境!

 

案例三 「被驅逐出境的越南媽媽小花」

        來自越南的小花於2007年與前夫阿達結婚,並於2008年生下小羅,阿達卻在2009年外遇而要求與小花離婚。小花在莫可奈何下,與阿達協議離婚,並約定「共同行使小孩監護權」,由阿達負責好好照顧小孩,小花則每月支付1萬元供孩子生活。

        20106月,小花的父親過世,回越南奔喪,隔天就接到阿達的電話,說「不給我15萬元,你就別想回來台灣」,小花原不以為意,卻在723返台時,在機場被移民署人員以「監護權被撤銷,所以居留證被廢止」為由不讓她入境。

        之後阿達開口說現在要給5萬元辦孩子的監護權,在不斷與阿達協調後,重新約定共同監護子女。縱使取回了監護權,小花卻仍然無法重新取得居留權,在無法返回台灣的情況下,小花只能忍受著思念小孩的痛苦留在越南!

        201110月,阿達趁著帶朋友去越南娶親的時候,帶小羅去探望小花,小花心裡相當高興,沒料到阿達就這樣把小羅留在越南,自己一人回到台灣,讓小花獨自在越南扶養小羅。帶著台灣籍的兒子在越南生活的小花,期望有一天能讓帶小羅回台灣接受台灣的教育,但這樣的夢想至今仍然沒有實現的機會

1 則留言:

Anneli Jäätteenmäki 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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