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真難?!
夫妻要團聚、小孩要爸爸 台灣政府拆散幸福家庭
紀錄片工作者蔡詠晴與其旅居印度的藏人配偶慈仁(CHUNDUP),兩人於2009年結婚並育有一子。兩年來,慈仁以配偶身份申請簽證來台,外交部新德里外館屢次僅給予「停留簽證」並於簽證上註記「不得轉辦居留」。因此,使得慈仁無法像其他配偶一樣入境台灣後直接辦理「外僑居留證」,每六個月慈仁必須離開台灣,再重新申請入境,六個月在台期間更無法工作沒有社福,而這樣每六個月花費機票來回的狀況已經快要兩年了,造成家庭極大的負擔。
2011.12.16 西藏配偶慈仁自彈自唱自己的心聲 |
台灣有許多台藏婚配的家庭,當他們來自西藏的配偶要申請入境與另一半團聚時,台灣政府外交部僅給停留簽證並加以「不得轉居留的註記」;使得他們每六個月,甚至是每二個月就必須出境,完全喪失入境台灣後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轉成「外僑居留證」的權利。他們必須往返台灣與印度,一次往返,光機票錢就要三萬多元,不但造成來來回回機票費等嚴峻的家庭經濟負擔,他們的藏人配偶更因為沒有居留證,在台期間無法工作、分擔家計。
當詢問外交部為何要如此註記,外交部總是回應:簽證發放是「國家主權之行使」,可以不附任何理由拒絕。然而,被外交部註記「停留不得轉居留」的這些西藏人,都是我們國人的配偶,外交部為了展現主權,拿弱勢的國際家庭開刀,不但嚴重影響人民家庭生活、傷害人民權利,更是促成人民「妻離子散」的劊子手。
我們認為外交部,恐怕是因為西藏人所持的是「黃皮書」,而選擇對這些藏人配偶註記。然而西藏特殊的政治處境,全世界皆知,這些藏人手上唯一的身分文件就是由印度政府協助流亡政府發給藏人的黃皮書(IC卡),美加、法國、比利時、瑞士等國都承認這份黃皮書是西藏人的身分識別;連達賴喇嘛都是持這本黃皮書拜訪世界各國,台灣政府又憑什麼否定黃皮書為藏人身分認定的事實呢?再者,外交部外館的註記行為也反覆無常、毫無規矩可循,慈仁第一、二次入境台灣都被外館註記,第三次卻沒被註記,但是第四次又被註記「不得轉居留」,請問這又是什麼道理?
我們認為,外交部權責之一是負責核發外國人來台簽證,移民署的權責則是外國人入境後的停/居留事宜,外交部恣意註記傷害了藏人配偶由停留轉居留的權利,已經超越其行政權限。更糟糕的是,移民署認為因外交部已經逕行註記,所以,他們無法協助這些藏人配偶轉為依親居留,移民署與外交部互踢皮球,人民更是苦不堪言。
想要一個穩定的幸福,怎麼這麼難?家的幸福,怎麼這麼遙不可及?這些夫妻都有合法婚姻登記,並有家庭事實,為何夫妻無法團聚?國家,不應該帶頭侵犯人民締結婚姻的權利,更不該歧視台藏婚姻締結者。這些措施根本已經違反了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第10條:承認並促進已達結婚年齡的男女締婚和成立家庭的權利。這對於宣示今年12月10日要將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的馬英九總統,無疑狠狠甩了個耳光!人權考量,請給予台藏夫妻家庭團聚的權益。
當事人故事一:
我們因愛結合,怎麼國家來拆散?
蔡詠晴與慈仁的陳情信:
我是國人蔡詠晴,配偶慈仁(CHUNDUP),為旅居印度之西藏人。
我與慈仁於98年10月6日在印度法院公證結婚,在台灣也辦理結婚公證和公開宴客,相關證件經外館驗證,並於99年1月辦理戶籍登記,慈仁
已正式入籍我戶。我也於民國99年3月28日產下一子。
本人與先生慈仁的結婚相關證件均屬合法,並經外館驗證在先,且辦理
來台手續均為依親手續,為何外交部又註記我先生的簽證: "不得轉居留", 使
得我的先生無法辦理「依親居留」與其家人在台灣團聚, 讓我稚齡幼兒沒有父
親照顧,剝奪我小孩需要父親的權益。幼子剛滿一歲,先生在台沒有居留權無法
工作,家計全憑我工作負擔,幼子則由先生全職照顧。先生在台停留的期限一到
就得離境,小孩無人照料的情況下我得放棄工作照顧小孩,生活陷入困境,處境
難為。
慈仁為國人配偶並擁有合法婚姻,卻無法取得「依親居留」。由於慈仁為旅居印度的西藏人,其特殊的身分,相關人士在入出國境上都會遭遇到相較於常人更多的困難,但慈仁在台有合法婚姻與婚生子女,家庭事實足堪認定。事涉人權與家庭團聚權益,外交部若對我與先生慈仁的婚姻有疑議應克盡說明之責,我們也才能提出證明,若是疑慮我們的婚姻有偽,也應提出明確的觀察期限,不該是任何說明都沒有。無獨有偶,這樣的刁難不只發生在慈仁身上,許多台藏婚配的夫妻都面臨類似的處境,想請問外交部的標準到底在哪裡?
慈仁從2010年2月7日初次入境台灣到今日2011年12月 1日止,因無法取得「依親居留」身份,已入出境台灣多次,我們一家目前的處境是進退兩難,每次都唯恐其因簽證到期面臨要離境或是淪為黑戶之窘境。我們曾經到處委請立法委員協助陳情,但終究無法解決,換來的只是外交部提出來的曖昧模糊的訊息,一句政治考量,沒有說明,無法讓人理解和接受。
我不懂何來政治考量?我和先生自由戀愛進而結婚組織家庭,我們的愛情關政治何事?我和先生育有一子,幼子需要父母親在身旁陪伴,親情關政治何事?這是最基本的人權,這是我們最基本的權益。請外交部不要拿政治考量和維護我國權利來模糊搪塞。每半年出境,然後又核可入境。反覆的行政作業,最後也依舊是同意入境,徒然增加行政作業,以及擾民。
請外交部克盡說明之責,並刪除台藏婚配原核發停留簽證上所註記該停留簽證上"不得轉居留"之字樣,以維人道人權考量。
當事人故事二:
家的夢想,變得遙不可及!---小涵的吶喊
我與扎西在印度達蘭薩拉認識,經過了一段時間的交往,發現彼此的信仰、價值觀相同,性情投合,於是我們決定結婚。在我父母親的同意下,我前往印度和他結婚。民國97年我們在德蘭沙加舉行了藏式的婚禮,也在印度的法院進行了登記。99年他來台後,我們也在父母的陪伴下舉行宴客,接受親友的祝福。但是因為扎西的簽證被加註不得轉居留,而無法取得居留證,無法工作。這樣的限制讓家中的經濟全由我負擔,他只能在家負責打理家務。
我們是經過深思熟慮後決定結婚的,共同生活後更確信他是個可以託付終身的好伴侶。我的親友也都極為欣賞他為人淳厚、樸實。家父、家母也已經認定他是家中的一員。因此,扎西因為無法轉居留而每半年需要出境一次。我年邁的父母親都顯得特別擔心。同時,扎西遲遲不能取得居留,也讓家父家母憂慮不安。
我的父、母已經年邁,健康狀況也不佳,我真的很要扎西在身旁幫忙與相互扶持。每半年的出境是一筆沈重的經濟負擔。我們想要擁有自己的房子,我們仍有生兒育女的計畫,與其他夫妻一樣,對於未來有很多夢想。但在未取得居留權前這一切都很遙遠。
藏文歌詞翻譯:
我從遠方來 一路走到台灣來
聽說這個地方很自由 但是我的自由在哪裡
我想念台灣的妻子和孩子 哪裡才是我們團聚的歸處
聽說這個地方很自由 但是我的自由在哪裡
我想念台灣的妻子和孩子 哪裡才是我們團聚的歸處
法條參考: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
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
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
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
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
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款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入國之印度或
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其出國,且經蒙藏委員會認定其身分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
前三項所定經許可居留之無國籍人民在國內取得國籍者及臺灣地區無戶籍
國民,在臺灣地區連續居住三年,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
上,或居留滿七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
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主辦單位:田秋堇委員辦公室、白刷刷黑戶人權行動聯盟、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南洋台灣姐妹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在台西藏人福利協會
新聞聯繫人:
白刷刷黑戶人權行動聯盟 龔尤倩
0987360171 鄭小塔0930911334
田秋堇委員辦公室 潘翰疆 0985896390 23588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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